2008年2月26日 星期二

啼笑皆非

香港誌的「被遺忘的品牌 (Part 2)」文章介紹70年代香港出產的Bang Bang牛仔褲及其附屬業務,使我想起當時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事。

那 時我在香港最著名的音響店之一的「愛群無線電有有限公司」做事,我們代理很多頂尖名牌音響,如 Quad, Luxman, KEF, Spendor, Phase Linear, Stax, Dayton Wright, Ampex, Nakamichi, Threshold,還有一個丹麥名牌 B & O (Bang and Olufsen)的產品。

B & O以外形清麗脫俗,音色高雅見稱,售價十分高昂,光顧的大多是豪客,那些闊太特別喜歡。B & O 後來在香港的一個廣告口號,很勢利,很多人還記得:「B & O ,可能是世界上最昂貴的電視機」。

為了推廣業務,我們老闆在尖沙咀海運大廈地下大堂最顯眼的位置,開了一間展銷B & O 的專門店Beocentre,老香港或會尚有多少印象。

一天,老闆接到Bang Bang牛仔褲的代表律師的信,給我們一看,嘩,真係,咁都得!

Bang Bang牛仔褲說我們公司賣 Bang and Olufsen產品,侵犯他們的商標版權!

大佬,人家Bang and Olufsen 是外國名牌公司,Bang Bang是香港新公司。人家賣的是幾千元一套的音響,你們賣的是幾十元一條的牛仔褲,到底是誰沾了誰的光?人家都未告你,你倒惡人先告狀了。

正是河水不犯井水,大纜都絞唔埋,無理取鬧若此,也竟然有些無聊的律師會接這單案件來做。

這件事沒有在法院解決,最後當然是不了了之。

(文章允許轉貼,請具作者名字:梁煥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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