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9月3日 星期一

公廁尋性伴

忽然想起我在香港認識的兩個故人,先後曾在報紙上見報,可惜都是牽涉到「公廁尋性伴」的官非!

對了,他們兩人都是Gay的,還是社會上有頭有面的人哪。

第一個是大學的師兄,政府高官,當年是在大家共演話劇時認識的。 新聞上的報導是他在公廁裡找到一個性伴,兩人常有往還,但對方不知道其高官的身分。後來此人在新聞媒體看到,竟然起了歹心,向我的師兄勒索,聲稱若不給與 金錢,會把二人關係公開。師兄思前想後,被他這樣要脅,一輩子都沒完沒了,長痛不如短痛,硬著頭皮向上司和盤托出,報警把該人緝捕歸案。

第二個是我中學的師兄,生得青靚白淨,很有藝術氣質,童年時做過多齣國語片的童星。他畢業後進大學,學成後和另外一位師兄在香港搞一本著名雜誌、寫小說,又在廣告界做得有聲有色。誰知道,我在早幾年在香港報紙的網頁上看到他的名字,竟然是他與另一男子在公廁裡作猥褻行為,剛好被警員識破,卒被提控於法庭!

在外國如英國、美國、加拿大、澳洲,人們對Gay民比較包容。一般的「直」人,不管別人是「攣」還是「直」,只要不影響到他們,無相干。前任澳洲醫學會的女會長,便與另一女人向公眾公開他們的「夫妻關係」,其另一半乾脆說自己是女會長的「老婆」。

報張上的徵伴小廣告,有「男找女」、「女找男」,也有「男找男」、「女找女」的,完全合法。

找性伴要走到公廁裡找,可能是香港社會仍未開放到如外國的地步,Gay民缺乏合法的交往渠道,「飢」不擇食吧。

其實也是很值得同情的。

(文章允許轉貼,請具作者名字:梁煥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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